目前,關于地方債的規(guī)模有不同的版本,國家審計署新一輪關于地方債的審計即將完成。在中央政府禁止地方政府公開發(fā)債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通過其平臺公司“曲線融資”。我國地方債務主要用于地方政府基礎投資支出而非公共財政的經費支出,目前地方債務資金主要用于以下三個方面的支出:市政建設占36.71%,交通運輸占24.89%,土地收儲占10.62%,另外保障房與工業(yè)性投資性支出大約占20%左右。也就是說,所謂的地方債幾乎80%與土地金融有關,累積的風險愈來愈大。
面對愈演愈烈的地方債務危機,有關方面開出市政債券的“藥方”。期望通過市場來監(jiān)督,將隱性地方債務顯性化,并推進地方政府有限責任化與法治化,將危機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同時建立城鎮(zhèn)化長效融資機制。
所謂市政債券,是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籌集資金而發(fā)行的債務憑證,一般用于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y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tǒng)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通常它可分一般責任債券與收益?zhèn)瘍煞N類型。前者以發(fā)行者的一種或幾種方式的稅收為后盾,其信用與發(fā)行者的稅收能力相匹配。償還方式是一般性財政收入,包括財產稅。而收益?zhèn)怯山ㄔ炷愁惢A設施依法成立的機構發(fā)行的債券,其償債資金來源于這些設施有償使用帶來的收益。其償還方式是對地方政府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采用“使用者付費”的形式,如公路收費等。
與地方融資平臺相比,市政債券在信息披露、風險控制及融資成本等方面較強。首先,財政狀況透明、市場根據機構評級對債券定價,迫使地方平臺風險顯性化。金融市場通過內部機制對發(fā)債主體進行約束與監(jiān)督。其次,由于市政債券以地方稅收或項目收益做擔保,融資成本較低,期限較長,與項目使用周期相匹配,效率較高。
其實,近代以來,我國城市建設百廢待興,廣州、上海、南京、青島、武漢等大城市均先后通過發(fā)行市政債券(公債)來籌集建設資金,其中以上海的市政公債最為成熟。上海曾先后三次發(fā)行了市政債,每次擔保的財政收入都各不相同。1929年,上海市首次以房捐為擔保發(fā)行市政公債。所募資金主要用于建筑干道的建筑費用與征用土地補償金等、建筑市中心區(qū)域市政府與參議會、圖書館與公園與創(chuàng)辦市立銀行等支出,后因戰(zhàn)爭等原因,上述上海開發(fā)計劃只完成了一部分。
近代上海市政公債之所以能成功發(fā)行且能維持良好信用,主要源于以下兩點:一是穩(wěn)定的財政收入與使用費功不可沒;二是市政公債發(fā)行折扣率較高,如1934年的市政公債折扣率高達7%,較大的折扣率為二級市場預留了空間,促進了市場的流動性。上海三種市政公債期限長達8-20年,但利率僅為7-8%,其中的歷史經驗值得深入研究。
當前,在《預算法》嚴格限制地方直接發(fā)債的背景下,地方融資平臺實際上承擔了市政債券融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功能,所以地方融資平臺債務是某種變種的市政債。而中央政府分別代地方政府發(fā)行了2000億元地方債券,離真正的市政債尚遠。
中國式地方債有其獨特的文化背景,加之法律法規(guī)的欠缺,地方融資平臺向市政債轉型仍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一般責任債券需要具備下列三個前提與條件。首先,必須與地方的責、權、利緊密結合;其次,一般責任債券需要地方政府具備穩(wěn)定的財政收入來源,所以地方須獲得相應的稅收立法權和稅種開征權,其規(guī)模必須與地方財政可用財力相匹配。上海1929年市政債的發(fā)行之時,即有總量過半的房捐收入作后盾,其成功發(fā)行與兌付圓滿完成也就不難理解。最后,需要在財稅制度和地方預算方面做出必要的改革,允許地方編制適度赤字預算,改變分權制的財稅體系。
因此,一般責任債券當前在全國推開時機尚不成熟,但一線城市如上海、北京、廣州等可以結合房產稅與土地增值稅等財稅改革先行試點。相對而言,收益?zhèn)嬗匈Y產債券與公司債券的雙重屬性,可指定機構代理發(fā)行,避免《預算法》等程序的限制,相對較易操作。目前地方政府可以委托有關機構發(fā)行以公共服務使用者付費為基礎現金流的資產支持型收益?zhèn)?/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