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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公司轉型中土地資產的分類處置

日期:2018.10.29 閱讀:6515

隨著《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關于規(guī)范金融企業(yè)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yè)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8〕23號)的出臺,無論是從國家政策層面還是企業(yè)自身發(fā)展要求方面,都在倒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盡快完成市場化轉型。妥善剝離公益性資產、做實企業(yè)資產是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與地方政府脫鉤、依法合規(guī)開展市場化融資的必然要求,土地作為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重要資產,該如何進行處置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土地注入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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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方政府財力有限但掌握大量的土地資產

分稅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的財權、事權不匹配,為滿足地方政府的投融資建設需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應運而生。根據國發(fā)〔2010〕19號,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在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設立之初,由于地方政府財力有限但掌握大量的土地資產,大部分地方政府選擇以少量財政撥款配比較大規(guī)模土地資產作價出資入股;隨后,為了給地方經濟發(fā)展籌集資金,地方政府后續(xù)不斷向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注入以土地資產為主的各類資產,擴大其抵押融資貸款能力。

(二)土地儲備制度初設,很多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實際承擔了土地儲備的職能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設立了土地儲備制度,明確土地儲備的定義為土地收購、土地整理、土地儲存和土地供應的全過程,其目的在于將城市經營性用地納入市場軌道,增強了政府在調控城市建設用地需求中的主導地位。但是此階段政策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土地儲備機構的范圍和要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和地方土地儲備機構的職能劃分不明確;并且《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提出“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舉借銀行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因此,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為了承擔以基礎設施投融資建設來拉動地方經濟增長的重要職責,將土地融資作為平臺公司融資的重要手段,很多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實際承擔了土地儲備的職能,以土地儲備的名義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

二、土地注入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歷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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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設立之時以土地作價出資入股,作為注冊資本金出資注入的土地

《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我國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之一;《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yè)改革和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fā)〔1999〕433號)規(guī)定,對于自然壟斷的行業(yè)、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yè),以及支柱產業(yè)和高新技術產業(yè)中的重要骨干企業(yè),根據企業(yè)改革和發(fā)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權經營和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國家以作價轉為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團公司或企業(yè)注入土地資產。 

筆者認為,上述規(guī)定都存在適用性的問題,不能作為土地注資的合法依據?!豆痉ā返?7條針對的是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二級市場的土地作價出資所作的規(guī)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只是對土地有償使用方式的列舉,并未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作出價值判斷;《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yè)改革和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特殊國企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將上述規(guī)定作為土地注資的依據,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來實繳注冊資本金,并且通常情況下該類土地的注入并未經過劃撥或出讓程序,而是直接通過會議紀要、政府文件等形式就將儲備土地劃轉至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名下。

(二)在經營過程中為擴大融資能力,作為公司資產注入的土地

1.以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guī)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但根據《土地管理法》、《劃撥用地名錄》、《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融資行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并嚴格用于指定用途,劃撥地主要用于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公租房、保障房等公益性事業(yè)。

以劃撥的名義注入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應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并做到與基礎設施項目一一對應。雖然劃撥地原則上不能用于抵押貸款,但是早期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為了做大公司資產,大量土地以劃撥的名義被注入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很多劃撥土地并沒有嚴格與基礎設施項目一一對應。

2.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因此,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為獲得經營用地或工業(yè)用地等建設性用地,應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以不公開方式所進行的協議出讓;另一種是以公開方式進行的招標、拍賣或掛牌交易。雖然《土地法》及國土資源部相關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對于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在平臺公司發(fā)展早期,為了操作簡便,部分土地以協議出讓的方式注入到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目前協議用地范圍限制越來越嚴格,確實不用采用“招拍掛”方式的才采用協議方式,因此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獲取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為參與土地一級市場的“招拍掛”。

3.地方政府以返還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變相違規(guī)注入土地

在各項政策法規(guī)日益完善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向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隨意注入土地的行為被嚴格限制。但實踐中仍存在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土地一級市場通過“招、拍、掛”方式購入土地資產并支付土地出讓金,土地購置后多計入“存貨”或“無形資產”科目,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一級市場購地產生現金流出的同時,政府會通過專項款的形式將部分土地出讓金返還至企業(yè),計入“專項應付款”或“資本公積”。通常情形下,該類土地為尚未啟動或完成拆遷補償的生地,采用定向掛牌方式違規(guī)出讓給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由其墊資完成拆遷安置和土地一級開發(fā)。通過此種方式,實際上讓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承擔了部分土地儲備職能,變相向政府融資平臺注入土地資產,做大了平臺規(guī)模,土地資產實際上變成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用地”。

這種操作模式可以快速擴大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資產和權益規(guī)模,從資產負債表上降低其債務負擔,同時能夠以土地進行抵押貸款,滿足地方政府的融資需求。但是對企業(yè)來說,賬面資產規(guī)模和債務規(guī)模迅速增長,融資形成的債務資金實際無法用于建設支出或其他債務的償付,使得企業(yè)實際債務水平攀升;對于地方政府來說,將返還的購地收入計入政府性基金會虛增政府財力,資金在政府空轉,沒有對應的財力支撐用以補償土地前期的投資成本。

三、現行政策下土地注入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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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隨意注入土地的行為被嚴格限制

《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10〕19號)禁止將公益性資產和儲備土地資產注入城投企業(yè),規(guī)范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城投企業(yè)的方式。

《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guī)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明確規(guī)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臺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并嚴格用于指定用途。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2.只能以權能完整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八條規(guī)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

3.明確規(guī)定允許以土地作價出資的項目類型

《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國土資規(guī)〔2016〕20號)規(guī)定, 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huán)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yǎng)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支持市、縣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關于聯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加快推動示范項目建設的通知》(財金〔2016〕91號)規(guī)定,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除公共租賃住房和政府投資建設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質的農產品批發(fā)市場用地可以作價出資方式供應外,其余土地均應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及時足額收取土地有償使用收入。

綜上,在現行政策下,除政策明確規(guī)定的特定項目外,地方政府不能將一級市場的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出資方式注入到融資平臺公司;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臺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并嚴格用于指定用途。

四、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轉型中違規(guī)注入土地資產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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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為注冊資本金出資違規(guī)注入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常并未經過劃撥或出讓程序,應予以補正注入程序或以其他資產或貨幣予以置換,做實注冊資本金出資。

(1)用于允許以土地作價出資的公益項目建設

根據《關于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的意見》(國土資規(guī)〔2016〕20號)及《關于聯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加快推動示范項目建設的通知》(財金〔2016〕91號)規(guī)定,對于能源、環(huán)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yǎng)老、教育、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公益項目,允許以土地作價出資方式注入,因此平臺公司可以將早期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入的土地作為該類項目的建設用地,在補正土地注入程序、做實注冊資本金出資后,予以保留該類土地。

(2)以其他資產或貨幣予以置換

《關于規(guī)范金融企業(yè)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yè)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8〕23號)規(guī)定,若發(fā)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guī)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yè)不得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yè)(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因此早期將儲備土地作為注冊資本金出資的行為,屬于違規(guī)出資或出資不實的情形,為了做實注冊資本金出資,增強平臺公司造血功能和自我發(fā)展能力,鼓勵地方政府將有穩(wěn)定現金流的經營性資產等優(yōu)質資產依法進行置換,構建平臺公司穩(wěn)定的收益,以利于后續(xù)發(fā)展。

2.經營過程中違規(guī)注入的土地

在平臺公司轉型過程中,應對違規(guī)注入平臺公司的土地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查,有序推進剝離工作,分類處置,做實企業(yè)資產。

(1)違規(guī)注入且尚未建設使用的土地

違規(guī)注入平臺公司的土地資產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未經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違規(guī)注入的儲備土地;尚未啟動或完成拆遷補償的生地,采用定向掛牌、返還出讓金的方式變相注入平臺公司的出讓地;為擴大融資能力,無對應項目的劃撥地。對于上述違規(guī)注入且尚未投入建設使用土地,應當依照規(guī)定逐步劃轉收回。

(2)違規(guī)注入但已建設使用的土地

對于已用于經營性開發(fā)建設的土地,屬于融資平臺公司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fā)建設的情形,應當按照規(guī)定補繳土地價款,形成的資產屬于平臺公司的經營性資產;對于已用于公益性項目建設的土地,土地應按照規(guī)定劃轉收回,形成的公益性資產通過置換有經營性收入資產或政府回購等方式逐步收回。